近日,凤山一位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法院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与凤山县砦牙乡人民政府签订凤山县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道路硬化建设工程合同书,承揽砦牙乡某村道路硬化建设工程。后被告人吴某雇请陈某兴,让陈某兴组织工人施工,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待工程款拨付后给付。

同年6月至7月间,陈某兴组织了杨某法、杨某电等10名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后,砦牙乡政府将实际结算工程款198874元全部拨付给被告人吴某,但吴某将该笔工程款挪于他用,拒不支付陈某兴、杨某法等11人的工资共计72510元。2021年7月,经凤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吴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拖欠11人的劳动报酬,分别是陈某兴9609元、杨某发6751元、盘某花6571元、杨某电6126元、吴某伦9250元、曾某鲜6051元、王某东4851元、林某堂8162元、凌某洋5565元、王某谋4380元、杜某林51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文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某兴9609元、杨某发6751元、盘某花6571元、杨某电6126元、吴某伦9250元、曾某鲜6051元、王某东4851元、林某堂8162元、凌某洋5565元、王某谋4380元、杜某林5194元。
作者:河池日报社融媒体通讯员 黄臣华
编辑:黄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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