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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违法!群众可向派出所或110投诉

来源:河池日报社融媒体见习记者 罗新岳  编辑:韦婉灵  发布时间:2021/6/3 9:05:58  打印文章

  “在白马街、体育广场、文化广场等地经常见人遛狗不牵绳,狗随地大小便也不管,特别是晚上,一不小心就中奖了。如今新规的出台和狗咬人事件频发的现状,如果遇到遛狗不牵绳的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否)有举报的窗口或平台?”日前,网友“Bruce Melodie Katerina” 在“头条河池”APP网络问政专栏发帖问政,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犬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有一些市民在公共场所不牵绳遛狗,由此引发宠物犬扰民、影响卫生环境甚至伤人等问题。

  连日来,记者在白马街、金城江公园、文化广场等地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大部分市民在遛狗时会牵狗绳,但也有部分市民因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引发其他市民不满。

  “大部分人遛狗牵绳都很自觉,就是一些小部分人……禁止遛狗区域偶尔也看到有人在遛狗。”5月28日,正在散步的黄先生说,他平时到金城江城区文化广场散步,晚上都不敢走草坪。

  “他们遛狗就是出来拉便便的,走在小道上,特别是草坪里会有异味,而且我又怕大狗。”带小孩到体育广场散步的陈女士说。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管这些不文明养狗的人!”在金城江公园散步的李先生说。

  “我觉得牵绳子是对狗狗和自己、他人的负责。而且我会随身带给狗狗处理粪便的手套、纸张和袋子,希望我们这儿有专门给宠物自由奔跑的公共场所,像南宁那样的宠物公园。”黄女士说,

体育广场草地上的狗便。

体育广场”禁止遛狗“标牌。

  据悉,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条例》规定,在城市携带犬只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等排泄物。不牵绳遛狗,不清理粪便,将“升级”至违法行为!

市民栓绳遛狗。

  针对网友“Bruce Melodie Katerina”的问政,市公安局回复称,群众如发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可向辖区公安局派出所或110投诉,公安机关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养犬行为的规范管理。

市民在清理狗粪。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从2016年起,我市开始大力整治“犬患”,并取得显著效果,但养狗扰民、宠物大小便影响环境卫生的报案仍持续不断。“在处理案件时,我们会遇到涉及面广、管理办法不具体、多部门间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期待我市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让管理有法可依,解决群众难题。”该民警说。

市民在文化广场遛狗。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养犬行为均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对控制犬患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疫情调查和犬制食品的卫生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养犬的审批登记,组织处理违章养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犬用狂犬疫苗。这些都对规范养犬行为作出了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上现有的法律法规,主动作为,加强规范犬只管理。

思源广场”禁止遛狗“标牌。

  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已在2021年工作要点中将《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予以重点推进,其中关于规范养犬的相关规定将在其中有所体现。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饲养犬只,真正让“遛狗拴绳”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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