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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长效,以良法善制形塑文明城市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系列评论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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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将是一项耗时甚长但也意义甚大的事业,决不能因一时的变动而产生松懈。依托利用好制度的力量,正是河池推进创城工作、持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文明水准的关键所在。 全国其他地方的过往经验表明,地级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通常不能一蹴而就,而往往是“好事多磨”,有志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地级市,需要久久为功,做多轮创建的准备。河池许多方面基础都较为薄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持久战属性自然更加不言而喻。 河池创城一直“在路上”。充分认识这一点,对河池积极稳健地推进创城各项相关工作,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创城的长期性与艰巨性,意味着不能通过“一阵风”或是“运动式”的方案来追求问题的短期解决,而应该借助具有长期稳定力量的法律化、制度化来牵引河池的创城进程。 一如“法治”是社会主义在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相对微观的层面,良法善制也是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在特征。对于市民以及城市中的各个团体组织而言,规章制度是行为的指针,通过明确社会倡导什么行为、反对什么行为,良好的规章制度最终将对城市中的个人与团体发挥强大的引导作用,指引他们以更负责任的方式参与城市生活。因此,创建文明城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追求良法善制。 同时,创城涉及到的各项相关工作繁杂而艰巨,势必将成为河池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引领作用。将文明城市的各项要求以及城市治理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外化成文”,有助于明确方向、保持势头,也有助于后进城市参照学习、力争赶上,而这正是实现创城工作常抓不懈、全面推进的关键所在。 良法善制既是推动创城的重要保障,也是文明城市的核心追求,如此“一体两面”的关系,已经在近期河池城市治理的诸多发展进步中得到体现,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及其对城市风貌带来的改变。过去在河池,遛狗不牵几乎是常态,其他欠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在养犬行为受法治化规范之后,市民养犬行为的总体文明水准已有提高,部分犬生问题亦有缓解。 以良法善制引领创城,必须坚持以市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究其本源,法律制度的力量并非来自条文本身,而是来自广大人民,关乎文明城市的良法善制亦复如是。《管子》有言,法出于礼,礼出于俗。政之所兴,在顺人情,城市治理中的制度规范要在实践中得到市民的配合、执行和拥护,这些制度规范就必须充分体现广大市民的利益取向、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 以良法善制引领创城,必须持续强化问题导向。有法学学者指出,如果立法者意图通过订立法规禁止民众某种通行的无害行为,立法者就必须慎重行事,并且应当着重强调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诸多案例则表明,制度针对的问题越有现实性、危害性,制度本身才越受尊重、易执行。要以制度化手段持续提升城市的文明水准,制度的制定者应该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尽可能清晰、明确地发现问题、定义问题。 以良法善制引领创城,必须尊重实践经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于河池而言是第一次,对其他地方而言却很可能不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地方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准而制定的制度中,行之有效者可以为我所用,成效可疑甚至反应消极者,自然也该小心避免。而对于实施中的新做法新制度,则需要注意社会面的反应和反馈,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 一如曾国藩所说,风气无常,随人事而变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将是一项耗时甚长但也意义甚大的事业,决不能因一时的变动而产生松懈。依托利用好制度的力量,正是河池推进创城工作、持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文明水准的关键所在。 编辑:唐洁云 值班主任:韦婉灵 值班编委:田敏 阅读量: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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