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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法院破解某公司“障眼法”,500万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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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拿到了执行款,我心里的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看着到账的短信,执行申请人韦某洪喜笑颜开,真诚地向法官道谢。 新年伊始,天峨法院执行局集中执行关于韦某洪等人申请执行广西某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到位500万元。 2019年10月6日,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公司)原法人代表罗某云与韦某洪签订合同,合伙开采天峨县某矿石场;同年10月27日,与黄某东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黄某东以出资方式占有采石场20%的股份;2020年9月14日,其与罗某强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该采石场发包给罗某强承包经营。 2021年7月,韦某洪、黄某东、罗某强与该公司均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广西某公司分别退还(赔偿)韦某洪131万元、黄某东210万元、罗某强374万元。至该判决生效时,原法人代表罗某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因此该公司股东变更,由张某胜接任广西某公司新的法人代表,而该公司也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 2022年9月,韦某洪、黄某东、罗某强先后向天峨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接到三人案件后,天峨法院执行局法官对案件进行研究,认为三人申请的被执行人都是广西某公司,可以合并办理,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调查其财产状况。但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名下账户竟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新任法人代表张某胜一直以“公司运营困难,账上没有钱”为由推脱。 而在厂房现场,执行法官们看着进进出出的货车和忙碌的工人,心底起了疑惑,这可能是被执行方在使用“障眼法”。 于是,天峨法院执行干警加大执行力度,组织30余名干警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厂房,扣押相关凭证,交付专人核实账单。发现该公司为了逃避赔偿,与该公司来往的款项不走公司账号,而是另建“私人账号”进行资金往来。天峨法院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债务,同时责令该公司不得对现有机械设备和产品、半成品进行处置。 在巨大的强制执行高压态势下,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履行所欠的债务。最终,该公司筹集到500万元支付三位申请执行人,并承诺剩余欠款陆续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公司继续承担债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杨念松 实习编辑 何兰 校对:韦丽春 值班主任:谭丽娴 值班编委:王月华 阅读量: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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